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備有慢性病防治衛教宣導影片(清冊如附件),置放於健康九九+網站找教材專區,敬請廣為宣導運用,可視需要提供病友了解應用,提升自我的照護能力。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5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28號函辦理。二、為確實掌握各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與存放點之藥物管理情形,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高屏區管制中心、本局及轄區衛生所自111年7月26日起至8月24日止,至所轄藥局進行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實地抽查作業。三、為確實掌握各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與存放點之藥物管理情形,本局擬訂於111年7月26日起至8月24日止,偕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高屏區管制中心人員及轄區衛生所,依「口服抗病毒...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20日衛授食字第1111405526號函辦理。二、旨揭「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9214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三、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四、隨文檢附相關資料1份。...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7月19日國健慢病字第1110660494號函辦理。二、考量疫情持續發展,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醫事人員亦須協助防疫工作,爰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醫事人員於111年度屆期,未能於期限前申請證書效期展延者,得於其認證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1年內,補行申請證書效期展延,審認之繼續教育學分取得日期放寬同前述期限。三、前揭人員得於其認證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1年內,完備符合時數標準之繼續教育學分,向本局辦理證書效期展延,展延之效期自原認證到期日翌日起算6年。...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15日衛授食字第1111800288號函辦理。二、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自行下載。三、本公告周知期間為6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8日衛授食第1111606686號函辦理。二、旨揭「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修正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606493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三、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7日衛授食字第1111405952號函辦理。二、旨揭「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修正草案,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2718號及衛授食字第1111402719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三、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該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
一、依111年度「中藥藥品安全監測及通報教育訓練」計畫辦理。二、查藥事法第45-1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違反者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先予敘明。三、為協助主管機關瞭解中藥不良反應與不良品案件通報現況,請貴單位如知悉有服用中藥後產生非預期症狀、急診、住院或檢驗有異常之疑似案例,請配合本計畫主動通報,並提供相關資料,由全國中藥不良反應通報中心成立之專家團隊進行審查,無須先經院內審查機制後再通報。四、衛生福利部自11...
一、依111年度「中藥藥品安全監測及通報教育訓練」計畫辦理。二、查藥事法第45-1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違反者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先予敘明。三、為協助主管機關瞭解中藥不良反應與不良品案件通報現況,請貴單位如知悉有服用中藥後產生非預期症狀、急診、住院或檢驗有異常之疑似案例,請配合本計畫主動通報,並提供相關資料,由全國中藥不良反應通報中心成立之專家團隊進行審查,無須先經院內審查機制後再通報。四、衛生福利部自11...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函辦理。二、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執業應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為使全體醫事人員專心投入防疫工作,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3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705號函規定,執業執照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更新者,得逕予展延6個月,並以109年6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895號函補充無須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另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