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常年會費繳費、催繳、停權及除名作業規範】 |
第五條:依藥師法之規定,凡領有藥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行之藥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被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分為入會費、常年會費兩種,其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一、入會費
1.首次入會入會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元。
2.重新入會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元。重新入會:曾經加入過本會已退會再加入者或同高雄市政府管轄藥師會籍轉入,視同重新入會
二、常年會費
1.首次入會常年會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
2.重新入會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玖佰元。
3.每年度常年會費繳納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其滯繳會費超過一年者予以停權,滯繳會費超過兩年者,應繳清所積欠之兩年度常年會費,及另繳納滯罰金新台幣
參仟元整。會員於申請執業時應一次繳清積欠之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一切開支以會費收入、基金利息及事業雜費等收入為主,如有不敷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向會員募捐。
第三十一條:會員退會時,入會時所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捐款概不退還。
一、會員自動退會者,於退會日期算起30天內未辦理執業登記重新入會,不再收取入會費,自動退會31天後重新入會,應收取重新入會費。
二、會員辦理退會時,計月退回已預繳之每年度常年會費,於當月初,一星期內(含例假日)辦妥退會手續,則予以退還當月份至12月會費;
入會於當月底,一星期內(含例假日)辦妥入會手續,則免收當月份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本會上級團體為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依全聯會章程規定,各縣市公會之所有會員每月需繳交會費180
元至全聯會。(70歲以上之藥師免繳-依全聯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自民國99年起實施)。
2、全聯會會費計費方式採以「季」為基準(每3個月繳納一次),本會統計每月底之會員人數乘以180元計算,於隔季第2個月內繳交前
一季會費。
3、目前本會會員人數約3,096人,每季約繳交1,785,300元至全聯會。(資料統計至113年12月止)
1、執 業:會費4,800元,扣除全聯會會費2,160元,本會實收會費為2,640元。
2、永久會員(滿70歲以上)已執業藥師:會費2,640元(常年會費每月400元扣除全聯會會費180元等於滿70歲以上執業藥師每月會費
220元)
1、現 金:親赴本會臨櫃繳費。(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251號4樓)
2、便利商店:持本會寄發之超商繳費單至全臺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繳費即可。(繳費期限設定至當年度12月27止,會員
需負擔手續費10元,約5~15日入帳。)
3、郵政劃撥:請至郵局填寫劃撥,帳號:00464979,戶別: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請填寫劃撥總額。(劃撥常年會費不需負擔手續費
,約5~7日入帳。)
4、支票繳款:請使用即期、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到期日限當年度6月30日前,抬頭請寫明「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並請
在支票上註明繳款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利核對身份。
註:不同繳費方式因業務作業不同,入帳時點會有所差異,您繳費後約5至15天營業日入帳,公會查帳無誤後寄發收據,若於1個月
內未收到收據,請務必致電告知,以免您的會員權益受損。
1、現行70歲以上未執業藥師(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註:1.每年初依會員本人實際年齡當年度生日月份及日數超過或未達一星期判定,並致電通知藥師本人
2.經本會106年4月9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106年5月起取消未執業及滿65歲以上親自經營藥局會員常年會費收
執業費用二分之一優惠。
1、可申請退費項目:a.會員預繳之常年會費 b.重複溢繳會費。
2、退費標準:僅供會員申請當年度常年會費退費。
3、退費方式:
a.會員預繳之常年會費:會員至本會辦理退會時,本會人員查核無誤後退費。
b.永久會員未執業月份會費:請攜帶離職證明(註3)、身份證及印章至本會臨櫃辦理。
c.重複溢繳會費:請攜帶重複繳費之兩張收據、身份證及印章至本會臨櫃辦理。
註:1.重複溢繳會費,經通知後請於當年度至本會辦理,逾期則視同放棄,該款項列為會員之捐款收入。
2.當月份退會於一星期內辦妥退會手續,則予以退還當月份會費;若因入會當月份會費則反之。
3.當月份未執業之永久會員於一星期內至本會辦妥未執業(註銷)手續,則可申請退還當月份未執業會費;逾一星期則當月份
會費以執業會費計算。會員若執業異動頻繁,建議可於當年底前統一申請未執業月份費用,以利會務作業。
建議會員每年繳交常年會費日期為當年度7月30日前(依本會第十一屆第四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超過建議繳納期限,本會將於下半年度進行催繳作業。
1、當年度至7月未繳者於八月及十月份郵寄2次平信或掛號通知或發送已提供手機號碼會員簡訊通知。
2、逾二年未繳者當年度十二月份雙掛號書信及手機簡訊通知。
3、逾二年未繳者隔年度一月份電話本人通知
註:經催繳程序作業結束後,停權於隔年常務理監事會決議後發文,停權二年於理監事會決議後發文,將不再個別通知。
1、會員停權:滯繳常年會費超過一年者,於隔年一月呈報常務理監事會決議後執行。
2、會員除名:滯繳常年會費超過二年者,於隔年呈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執行。
3、執行程序:
a.本會人員至全聯會網站後台線上作業,更改會員狀態為停權或開除會籍。
b⋅發文至下列行政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十二區衛生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業務組、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藥師公會暨各縣市藥師公會)及郵寄雙掛號藥師本人予以備查。
註:若會員已於本會作業前繳費,請致電告知,則本會人員立即線上作業取消停權狀態。
1、會員停權喪失之權益:詳本說明第十一點會員權益部分,但藥師仍為本會會員,不影響藥師執業。
2、會員停權二年: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停權二年之會員於申請執業時應繳清所積欠兩年度常年會費,及另繳交滯納罰金新台幣參
仟元整。
1、本會開立之收據請務必妥善保存,若有遺失、重開等情形,僅補發收據影本。唯原登錄於醫療院所等單位之藥師,因其常年會費係統一繳納,
故, 藥師可因工作轉換申請重開當年度新執業會費收據乙次。
2、本會舉辦之會員自強活動、持續教育課程等訊息,其繳費及退費方式依實際活動內容公告辦理。
3、請特別注意,本會於當年度依「常年會費催繳程序」進行作業,並依會員登記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通知各項訊息,若有變動請務必致電更新
個人資料,以維護會員權益。未告知則視同放棄會員權益,將不再另行通知。
註:以上內容,本會持保留修改之權利,並隨時更新至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