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多媒體影音伴唱機管理辦法
依112.5.25第十五屆第五次聯誼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依112.6.21第十五屆第十七次常務理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依112.6.29第十五屆第十次理監事會會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倡本會會員正當休閒娛樂、加強會員聯誼及和諧,充分發揮場地服務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施位置:本會大教室(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251號4樓)。
第三條 多媒體影音伴唱機管理人員:由本會會務人員管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亦即停止其使用:
一、不得為營業使用。
二、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其它民眾使用。
四、損毀會館內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第四條 使用對象:本會卡拉OK社團成員及會員眷屬、每位會員只能帶一位朋友,嚴禁一般民眾使用。
第五條 開放時間:配合本會營業時間開放,限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7:00,如遇國定假日則公休。
第六條 預約方式:採電話預約登記,需以本會會議、課程、活動優先使用,申請人於前10天電話登記,使用當日繳清費用,每個時段以20人為上限。
第七條 收費標準:
一、以每兩小時為一時段計算,酌收場地電費、維護費:新台幣200元。
二、每次使用需由本會會員為申請人,負責場地接洽及使用維護。
三、所租借之場地費用,本會依實際收入開立收據並核實申報。
第八條 使用本會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設施內嚴禁攜帶酒精性飲料。
二、使用本設施請保持環境整齊清潔。
三、本設施內之公物者,請妥善愛惜使用。
四、使用擴音音量,不得超過八十分貝,以符合噪音管制規定。
五、使用完畢後應主動收拾場地,將設備確實歸位及關閉電源。
六、若因個人使用不當造成任何公物損壞,使用者需照原價賠償。
七、禁止吸煙、燃放爆裂物、火燭或其他具有引起火災之虞之行為。
八、使用本設施嚴禁喧嘩、吵鬧,如有影響會務人員辦公安寧時得制止或停用。
第九條 使用本會場地若有毁損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拒絕再租借。
第十條 在使用場地期間,負有妥善使用及保管場地之責任,若造成公共災害及本會或第三人之生命、財產之受有損害者,概與本會無涉,由租借人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