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2月12日院臺衛字第1121043912B號函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45條規定辦理。二、請各醫療機構遵照相關規定辦理,另請各醫事人員相關公會協助周知所屬會員,倘基層機療機構遇有醫療爭議、醫療事故時,請提供諮詢管道、適時協助所屬會員辦理溝通、關懷、調解及醫療事故通報等相關事宜。。三、副本抄送衛生所協助轉知所轄診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