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介紹

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 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依108.10.31第14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實施
依110.10.28第14屆第17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實施
  • 為使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室借用及設備使用有所依循,並增進現有場地使用頻率,充分發揮場地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 所稱場地,係指本會之教室及會議室,提供做為教育訓練、會議或演講使用之。若有特殊用途請事先告知,活動未依申請用途舉辦時,本會有權中止場地租用。
  • 申請租用本會場地,申請人應至少於使用日一個月前先電話洽詢、預定場地,經本會同意後,電話通知申請人於使用日7日前,填具租借申請表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確定場地使用權。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清理會場無損壞公物後無息退還。
  • 租用單位因故無法使用場地,須於使用日前5日辦妥退借手續,並彈性順延一次(三個月內),未辦或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使用權利,但繳交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若當日臨時取消,須扣除場地使用費的50%。
  • 租用單位使用完畢如有毀損或遺失公物應負責限期修復或照價賠償,不為修復或照價賠償者,本會得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另追償之。
  • 租用單位如需自行佈置場地請事先徵得本會同意,佈置標語、海報、宣傳品等資料,請先告知,切勿直接貼掛於牆面;室外若懸插旗幟,請避免破壞環境視覺,如有毀損須照價賠償,以維護場地之整潔美觀。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亦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二、不得為營業、婚喪喜慶、政見發表會之使用。
三、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毀會館內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第八條   使用本會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煙、燃放爆裂物、火燭或其他具有引起火災之虞之行為。 
二、使用擴音音量,不得超過八十分貝,以符合噪音管制規定。
三、不得有展出作品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否則立即終止展出。如欲配合公益團體辦理之義賣活動,須專案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第九條  租借場地時段如非上班日,需委由本會會務人員加班協助及負責開關門作業,應事前與會務人員溝通配合意願及支付加班薪資。
第十條    場地收費標準如下表:

使用時段

保證金

大教室
費用(租金)
會議室
費用(租金)
新教室
費用(租金)
會務人員加班費

3小時內

3,000元

3,000元

1,000元

5,000元

上班時間以外含例假日;每小時200元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需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容流人數

6小時內

3,000元

5,000元

2,000元

7,000元

9小時內

3,000元

7,000元

3,000元

9,000元

茶水.器材.清潔費

1,000元

500元

1,000元

可容納人數

100人

35人

140人

 
註:不提供咖啡包、茶包、紙杯,請自備環保杯。
註:場地使用若逾時超過30分鐘,加收下一時段場地使用費的50%;逾時超過1小時,加收全時段費用。
第十一條 所租借之場地,除保證金退還,本會依實際收入開立收據並核實申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租借費用:
一、由本會藥師成立之社團。(限每次至少 10 人以上使用)
二、主管機關、上級公會辦理之各項會議及提供本會全體藥師報名參加免費持續教育,如屬承接政府計畫則依所編列預算收取場地費。
三、本會委員會辦理之各項會議及提供本會全體藥師報名參加免費持續教育。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半場地費。
一、由各校友會理事長代為申請租借。
二、各社團法人藥師團體租借。
三、需符合校友會相關業務、活動使用(如:持續教育、聯誼)。
第十四條 使用本會場地若有毁損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拒絕再租借。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租用場地期間,負有妥善使用及保管場地之責任,若造成公共災害,或本會或第三人之生命、財產之受有損害者,概與本會無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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