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為獎勵會員子女勤學向上,特訂定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
三、獎學金及獎狀名額分配如下,依獎學金及獎狀審查委員會審核而定,
四、獎學金審核事宜,由本會獎學金及獎狀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五、獎學金及獎狀審查委員會設委員共6人,由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兼任。
六、本會於審核申請人資格與決定得獎名單時,應以公正之立場為之,不得任意偏袒循私。
七、申請獎學金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格乙份,連同全年度成績單及身分證正反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需登載直系親屬關係),送請獎學金及獎狀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之獎學金通知得獎人於會員聯歡晚會頒獎,以資鼓勵。
八、退學、休學、休學補修學分、旁聽生及一般補習學校均不得享受獎學金待遇。
九、申請獎學金文件,不論核准與否,概不退還。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議修改後,經年度會員代表大會審核無誤後公佈之。
十一、本辦法自民國102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