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2日衛授保字第1120665271號函暨本局112年12月13日高市衛醫字第11243712000號函辦理。二、旨揭措施之實施迄日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基於保障保險對象用藥權益,係以該慢性病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開立日」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