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
揮中心)112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124號函辦理。
二、由於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及Molnupiravir)為高價藥
物,亦為重要防疫物資,為掌握藥物使用流向,本局前以
高市衛藥字11231629300號及高市衛疾管字11231682600號
函(諒達),請開立或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事機構進行
去(111)年6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期間之健保IC卡上傳與智
慧防疫物資管理系統(SMIS)自主清查作業。
三、經各界積極配合執行,全國SMIS及健保IC卡藥物使用人次
差距數已由自主清查前的15%,降低至1.6%。惟少數藥物合
約機構未配合辦理自主清查,或於「藥物使用情形與藥物
流向自主清查表」SMIS耗用量及IC卡資料仍有落差且無法
說明藥物流向。
四、為強化藥物管理,請貴所依據「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查核表」(如附件1)辦理實地查核,相關說明如下:
(一)未配合辦理自主清查,或於自主清查表無法說明藥物流
向之合約機構(含醫療院所及藥局),全數辦理查核。
(二)建議參酌合約機構於本年1月1日至本年2月28日SMIS及健
保IC卡調劑人次資料,抽查SMIS及健保IC卡藥物使用人
次存在差距之合約機構(含醫療院所及藥局)。
(三)上述SMIS及健保IC卡調劑人次資料及建議辦理查核機構
清單將另由本局疾病管制處提供。
(四)請於期限內完成合約機構稽查作業,確實依表逐項稽
查,必要時亦需請醫事機構配合調閱藥物使用者病歷等
資料,俾利查核其藥物使用情形。
(五)查核期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高屏區管制中心與本局
將不定期進行聯合稽查,惠請貴所配合派員共同查核。
(六)請於本年5月16日前完成查核,彙整轄區查核結果填寫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查核結果彙整表」
(附件2),並將查核結果彙整表、查核表及查核相片以電
子郵件寄送本局(fung1215@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