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2月
5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80號函辦理。
二、為利各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或存放點於執行藥
物的保存、使用、管理等相關措施有所依據,本局前以本
(111)年9月2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9193600號、本年9月15日
高市衛藥字第11139569700號及本年9月23日高市衛疾管字
第11139454500號函,請貴單位協助完成口服抗病毒藥物合
約簽約事宜,諒達。
三、後續所轄口服抗病毒藥物存放點倘有擴充情形,請惠予協
助醫療院所或藥局(下稱機構)完成簽約事宜及智慧防疫物
資管理資訊系統(下稱SMIS)「防疫藥品器材」子系統之權
限設定與帳號申請後,再予以藥物撥配。
四、請轉知並督導所轄機構,於移撥藥品予其他機構之前,請
先至本局網站查詢並確認該機構是否為合約機構,並依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分級調撥/耗用流程,於SMIS完成
移撥作業。
五、上述調撥/耗用流程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
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COVID-
19治療用藥領用方案>口服用藥>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之領用等流程(https://gov.tw/aRG)項下。
六、本市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院所、藥局等相關資
訊,掛置於本局網站首頁>雄貼心服務>COVID-19口服抗病
毒藥物專區,提供各界參考運用。
七、檢附旨揭合約書(如附件1)、本市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
物合約機構名單(如附件2)各1份,供貴單位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