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加強防範民眾藉由偽造自費管制藥品處方箋詐領管制藥品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13日FDA管字第1111800017號函暨新北市政府110年12月29日新北府衛食字第1102461116號函辦理。
二、近期發生民眾竊取他人身分證影本且自行偽造自費管制藥品處方箋盜領安眠藥之情事。
三、為避免管制藥品遭詐領,流為非法使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於收受自費管制藥品處方箋時,確認該處方箋之真實性及合理性,並確認交付處方箋者之身份,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如有發現疑似偽造之處方箋等相關情事,請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四、倘已受理調劑偽造之處方箋,並交付管制藥品者,請儘速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之規定,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之證明文件,且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減損證明後,儘速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