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891號函辦理。
二、國內由知名醫事人員或身穿白袍而貌似醫事人員入鏡代言食品廣告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代言之產品宣稱或誇大療效者,本局除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究責業者之外,相關醫事人員可能涉及違反醫事人員相關倫理規範而達懲戒標準,並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
三、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為產品代言時,應審慎評估及了解,並依遵守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以免以身試法。
四、倘查獲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喬裝、謊稱其為醫事人員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已涉及違反刑法規定,將移請司法機關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