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近來有民眾透過社群媒體反映社區藥局有非藥事人員代為
執行藥師業務販賣藥品等違反藥師(事)法情事。為維護民
眾用藥安全與藥師(生)專業,請加強宣導下列事項:
(一)依據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藥師業務如下:一、
藥品販賣或管理。二、藥品調劑。三、藥品鑑定。四、
藥品製造之監製。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
之業務。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其中『藥品調劑』含
處方確認、調劑及藥品交付(說明),均應由藥師親自為
之,不得由非藥事人員(如藥師助理等)代為執行。如未
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
經查證屬實,可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
(二)查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九條規定:藥事人員於藥事
作業處所,應佩戴執業執照。
(三)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
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37條第2項規
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爰請依據醫師處方箋調劑
處方藥,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按藥事法第92條規定,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請積極教育民眾勿購買來路不明之藥品,或要求藥師調
劑未經醫師診斷、處方之處方藥,並遵循醫師及藥師指
示服用藥品。
二、綜上,上開法規暨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俾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