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稽核作業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辦理。
二、本辦法第十七條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
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
定之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
費;並適時查核採認之課程,確實依其申請之課程內容實
施。
三、本辦法第十八條
(一)經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認可:
1、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
分,情節重大。
2、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
立項目收費。
3、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4、不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二)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採認之醫事人員繼續教
育課程及積分,不生採認之效果。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醫事人員團
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四、本會增列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作業監督與品質管理方
式:主辦單位應於課後一個月內完成課後回報,上傳學員
簽到單、活動照片、電子講義、滿意度調查結果至本會網
站,以利抽樣核對是否與申請時之教學目標及綱要相符,
作為成效評估。
五、相關作業詳情至本會網站查詢https://reurl.cc/9RdbQ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