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規定:醫事人員執業前應向執業所在地
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
始得執業,違者將依法裁罰。
二、邇來發現多起醫事人員到職多日始辦理執業登記,顯已違
反上開之規定,爰請各機構加強督促新進、調職等醫事人
員於到職前備妥相關資料至所屬衛生局(所)辦理執業登
記,倘醫事人員無法於到職日前辦理執業登記,其機構需
於在職證明上備註執行業務起始日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俾利憑辦。
三、請本府教育局、勞工局、社會局、運動發展局、消防局及
各類醫事人員所屬公會轉知其權管機關(構)及所屬會員
知悉,並依規定辦理,以免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