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410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01603417號函辦理。
二、旨揭「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607814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三、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