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2月6
日肺中指字第1120030004A號函辦理。
二、為掌握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及
Molnupiravir)流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於
藥物庫存異動時,應於24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下稱疾管署)「智慧防疫物資管理系統(下稱SMIS)」回報
藥物使用情形,合先敘明。
三、有關SMIS登錄耗用量及健保IC卡上傳資料,經疾管署與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比對分析去(111)年
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SMIS系統藥物耗用量」及「健保
IC卡用藥人次」情形,結果顯示SMIS系統登錄耗用量高於
健保IC卡上傳人次,且多數落差集中在少數機構。
四、為強化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流向管理,請協助轉知調
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藥局進行自主清查,相關說
明如下:
(一)自主清查對象: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藥局。
(二)自主清查實施期間:112年2月6日起至3月1日止。
(三)自主清查作業:
1、請機構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自主清查作業手
冊」(附件1),進行1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調
劑口服抗病毒藥物於健保IC卡上傳與SMIS耗用之自主
清查,包括調劑處方箋數、健保IC卡上傳數、SMIS登
載耗用量、SMIS庫存數量批號與現場藥物是否一致
等。
2、機構於自主清查時,倘有補上傳健保IC卡資料需求
時,依循以下原則辦理:
(1)補上傳健保IC卡「就醫日期」3個月內(如112年2月
1日可上傳就醫日期111年11月1日以後之就醫資料)
之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可依現行上傳機制逕行上
傳。
(2)補上傳健保IC卡「就醫日期」超過3個月之調劑口
服抗病毒藥物,須於112年2月6日中午12點起至2月
23日止,診療項目代號(A73)為XCOVID0001
(Paxlovid)、XCOVID000279(Molnupiravir)可上傳
「就醫日期」去年6月1日起之健保卡就醫資料。
(3)上開資料上傳之其他事項,請依「COVID-19 治療
用口服抗病毒藥物健保卡附件資料登錄及上傳作
業」辦理。上傳完成後請機構務必確認上傳是否成
功;上傳結果查詢請於健保署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
(VPN)之「健保卡COVID19 檢驗結果/口服抗病毒藥
品-上傳資料查詢」下載,112年2月1日至28日期間
均可下載「就醫日期」於去年6月1日起資料,每次
下載區間為60日,可分次下載。
(4)機構於自主清查時,如有健保IC卡資料上傳相關疑
義,請逕洽健保署服務電話:(07)231-8122或電子
信箱:ic_service@nhi.gov.tw;或健保署分區業
務組聯繫窗口。
3、機構於完成自主清查後(包括自主清查時未完成IC卡上
傳筆數、依限補上傳IC卡情形、修正SMIS資料及查檢
庫存藥物等情形),填報「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
用情形與藥品流向自主清查表」(附件2),惟藥局僅
需填寫Paxlovid之「調劑藥品」、「SMIS系統」及
「差異情形說明與作為」等欄。
4、配合本次自主清查作業,至112年2月28日前所有上傳
成功案件得免除本中心111年5月19日肺中指字第
1113800240號函暨疾管署111年12月19日疾管感字第
1110019490號函;有關「就醫日期自去年7月1日起逾
72小時或未上傳將不給付當次診察費用或藥事服務
費」之費用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