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1月
10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09號函辦理。
二、有關口服抗病毒藥物SMIS登錄入出庫管理操作說明,與登
載「耗用」及「外單位移出」等庫存異動方式,本局業於
111年8月12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138325700號、111年10月6
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140165500號函諒達。
三、為提升口服抗病毒藥物收支結存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請貴所加強督導所轄合約機構依據「公費COVID-19治療用
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等流程,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處方箋(包括院內開立或院外釋出處方箋)進行調
劑:於「庫存管理」項下之「領用」功能中,依據處方
箋發出的數量紀錄領用數量,領用方式選擇「耗用」,
並於備註欄中記錄使用病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調劑日
期等資訊。
(二)受理持「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切結書」及「口服抗病毒
藥物領用病人名單」辦理藥物申領之院所:於「庫存管
理」項下之「領用」功能中,記錄領用數量,領用方式
選擇「外單位移出」,並於備註欄中記錄使用病人姓
名、身分證字號及申領機構名稱等資訊。領用切結書與
領用病人名單正本應留存備查。
(三)倘有藥物庫存異動(含點驗、主動移撥、調撥申請、耗
用、外單位移出等)情形時,須於24小時內至SMIS之「防
疫藥品器材」子系統登錄異動情形,並核對系統資料與
實際抗病毒藥物批號及數量,以確認藥物庫存狀況無
誤。
(四)各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藥物管
理。
四、由於口服抗病毒藥物為高價藥品,亦為重要防疫物資,請
貴所密切監視各合約機構使用情況,正確登載「耗用」及
「外單位移出」等藥物出庫管理。倘未依規定登載,請貴
所積極輔導,並請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視違
規情節解除合約。如有藥物毀損、短缺、遺失或未依規定
使用情形,則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
序」辦理,由衛生局依實際發生情節輕重研判,據以核定
賠償等級;如涉有違反醫療相關法令規定者,由相關單位
依相關法令處理。
五、上述「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相關之SMIS操作說明」請
參見SMIS首頁(https://smis.cdc.gov.tw/smis/)下載專
區之「教學訓練投影片(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及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分級調撥與耗用流程」等文
件,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
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COVID-19治療用藥領用
方案(https://gov.tw/aRG)/口服用藥項下,並適時更
新。
六、副本抄送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
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