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2月29日FDA藥字第
1110033062號函辦理。
二、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
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人用
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動物。
三、重申藥商販賣人用藥品予動物治療機構之應遵循事項如
下:
(一)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
公告之「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
品項」(防檢局首頁>主題專區>獸醫師專區>獸醫師使用
人用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
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
(二)請確認獸醫師之開業及執業執照,包含其執業動物診療
機構之開業狀態。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
開放平台或防檢局網頁查詢。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期為強化藥品流通管理,
包括推動藥品優良運銷及藥品追蹤追溯等規範,故於販
售時仍應留有相關運銷紀錄,以供後續查核,另倘藥品
同屬追溯追蹤品項,應於追蹤追溯申報系統中,確實選
取下游業者身分。
四、查下列品項之動物用藥品已核准上市且有實際生產,防檢
局並已將該等品項自「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
之暫行替代品項(國內有藥證)」清單刪除,請轉知所屬
會員,不得再供應未領有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下列品項人
用藥品予動物治療機構:
(一)Sodium chloride 注射劑(0.9% 20mL玻璃安瓿、250mL
塑膠瓶、500mL塑膠瓶/袋包裝)。
(二)Sodium chloride, Potassium chloride, Calcium
chloride注射劑(林格氏液500ML塑膠瓶包裝)。
(三)Tranexamic acid注射劑(50mg/mL-5mL玻璃安瓿包
裝)。
(四)Water for injection注射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