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承接衛生福利部111年度「中藥藥品安全監測及通報教
育訓練」計畫,統一受理全國中藥不良反應與不良品案件
通報,前本院111年7月4日院中醫字第1110009845號函諒
達,現為加強通報成效,爰再請貴單位協助配合辦理。
二、查藥事法第45-1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
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違反者依同法第92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併予敘
明。
三、為協助主管機關瞭解中藥不良反應與不良品案件通報現
況,請貴單位及所屬機關與會員如知悉有服用中藥後產生
非預期症狀、急診、住院或檢驗有異常之疑似案例,請配
合本計畫主動通報並提供相關資料,由本中心成立之專家
團隊進行審查,無須先經院內審查機制後再通報。
四、衛生福利部自111年1月1日啟用新版「中藥藥品安全監測通
報系統」,受理中藥不良反應事件通報、中藥臨床試驗不
良反應事件通報功能。原「全國中藥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之使用者,請重新申請帳號進行通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