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5
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28號函辦理。
二、為確實掌握各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與存放點之藥物管理
情形,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高屏區管制中心、本局及
轄區衛生所自111年7月26日起至8月24日止,至所轄藥局進
行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實地抽查作業。
三、為確實掌握各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與存放點之藥物管理
情形,本局擬訂於111年7月26日起至8月24日止,偕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高屏區管制中心人員及轄區衛生所,依
「口服抗病毒藥物實地查核表」進行存放口服抗病毒藥物
之藥局實地抽查作業。
四、請協助輔導所屬會員事前備妥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查核當
日止,藥局每日使用量及庫存量總表,俾利查核當日核
對。
五、機構查有不符合項目,視情節之輕重進行後續追蹤輔導,
必要時可取消其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存放點資格,如涉
有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規定者,將依法規予以處罰或處分。
六、有關「高雄市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查核行程表」,將
另行通知並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