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7月19日國健慢病字第1110660494號函辦理。二、考量疫情持續發展,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醫事人員亦須協助防疫工作,爰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醫事人員於111年度屆期,未能於期限前申請證書效期展延者,得於其認證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1年內,補行申請證書效期展延,審認之繼續教育學分取得日期放寬同前述期限。三、前揭人員得於其認證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1年內,完備符合時數標準之繼續教育學分,向本局辦理證書效期展延,展延之效期自原認證到期日翌日起算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