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1年6月9日新縣衛食藥字第
1113800771號函辦理。
二、案係本市橋頭區衛生所於111年3月23日至阿瘦眼鏡有限公
司查獲「安儷月拋型軟式隱形眼鏡」(衛部醫器製字第
005649號)產品外盒標示之申請商「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
司」及地址「新竹縣寶山鄉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九路28號
2、3樓26號2樓」,與原核准不符「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
司(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16號)」,涉違
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函請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前揭公司表示案內產品為子公司視霸光學股份有限
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安儷月拋型軟式隱形眼鏡」(衛部醫器
製字第005019號),旨揭公司陳述意見表示因外盒設計稿中
之證號誤植為『5649』所導致,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
條第1項之規定。
四、為確保民眾使用權益及安全,惠請轉知所屬會員依醫療器
材管理法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倘有陳列販
售旨揭醫療器材,應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
五、副本抄送本市各區衛生所,請惠予輔導相關機構業者,配
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