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永大明”高壓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4059號)(批號:I0050、製造日期:110.07)」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乙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16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1549881號函辦理。
二、案係該公司製造、販售之旨揭產品外觀、型號與許可證核准內容不符,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基於維護民眾健康安全,惠請轉知所屬會員依「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倘有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應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
三、副本抄送本市各區衛生所,請惠予輔導相關機構業者,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