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6月1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123123064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司持有之「氫偶素」(衛署藥陸輸字第000495號)
及「莫美他松」(衛署藥陸輸字第000503號)等2項藥品許
可證,業經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5日以衛授食字第
1121405999號公告註銷。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轉知
所屬會員倘有陳列販售旨揭藥品,應配合旨揭公司辦理回
收驗章作業。
三、副本抄送本市各衛生所,請輔導貴轄機構業者,倘有陳列
販售旨揭藥品,應配合旨揭公司回收驗章作業,以維護民
眾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