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2年4月25日新北府衛食字第11207414722
號函辦理。
二、案係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查獲網路販售旨揭產品,經調查發
現為旨揭公司所輸入,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
年8月9日FDA藥字第1119041345號函,該產品應以藥品列
管,核屬藥事法第22條之禁藥。
三、本案回收係屬第ㄧ級危害,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轉
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與使用,
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
四、副本抄送本市各區衛生所,請輔導轄內機構、業者將旨揭
批號藥品下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