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11613163A號函辦理。二、現行國內疫情趨緩,雖相關防治工作將逐漸回歸常態進行,惟附件所列產品仍具緊急公共衛生防治需用,故調整前述產品核准有效期間,由原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改為至112年6月30日止,其餘事項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