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24日衛部中字第1110017991A號函辦理。二、旨揭藥品許可證因許可證持有者自請註銷,經衛生福利部公告註銷。三、業者應依藥事法第80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立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藥商,並自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收回市售品及庫存品;請貴公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規定,配合旨揭藥品回收之作業。四、副本抄送本市各區衛生所,請惠予輔導相關業者倘有陳列販售旨揭藥品,應配合藥品下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