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11日衛部中字第1111860688號函
辦理。
二、因應疫情需要,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核准
國內廠商專案製造「臺灣清冠一號」,該藥品類別為「須
由中醫師處方使用」,合先敘明。
三、依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
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
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四、倘未符合前開規定,販售旨揭藥品予民眾,應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勿逕行販售該藥品予民眾,倘經
查獲,本局將依藥事法規定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