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加強防範民眾藉由持塗改、影印或偽造之處方箋交付調劑方式領取管制藥品,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 年11 月18 日FDA 管字第1101800560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頃接獲臺北市藥師公會通報,疑有民眾持私自偽造影印之慢性處方箋領取管制藥品之情事。
三丶為避免管制藥品遭詐領,流為非法使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於收受處方箋時,確認該處方箋之真實性及合理性,如有可疑之處,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倘發現疑似塗改、影印或偽造之處方箋等相關情事,請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四、倘已受理塗改、影印或偽造之處方箋,並調劑交付管制藥品者,請儘速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之證明文件,且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所查核,於取得衛生所核發之減損證明後,儘速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報。
五、副本抄送本市各區衛生所,請注意是類情形,並協助轄內業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