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於110年10月8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0年10月8日生效,請查照並惠轉貴屬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0月18日FDA管字第1109904400號函暨行政院110年10月8日院臺衛字第1100031413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如下:
(一)增列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o-5-nitrobenz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二)增列苄基吩坦尼(Benzylfentanyl)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三)增列2-碘-4-甲基苯丙酮(2-Iodo-4-methylpropi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三、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2-Amino-5-nitrobenzophenone、Benzylfentanyl及2-Iodo-4-methylpropiophenone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四、檢附行政院110年10月8日院臺衛字第1100031413號公告影本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