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之「公費
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下稱領用方
案)辦理。
二、有關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領用方式,本局前以111年
6月14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135767100號函,請各醫療機構
依照領用方案辦理,諒達。
三、鑑於近期有民眾反映醫療院所誤將Molnupiravir處方箋釋
出,且請民眾或親屬持處方箋及切結書自行至合約醫院領
取藥物,因前述領藥流程與領用方案規定不符,致使民眾
無法領藥,合先敘明。
四、請惠予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及所屬會員開立或調劑COVID-19
口服抗病毒藥物時,請依照領用方案之各項規範辦理。其
中針對Molnupiravir藥物領用方式乙節,重點摘要如下:
(一)依領用方案/五、藥物申領流程及管理/(二)藥物領用方
式/第2點「...病人於無存放相關藥物之醫療機構收治或
診治...由收治或診治之醫療機構填寫領用切結書及病人
名單,向合約機構領取...將藥物提供病人進行治療。不
可由病人或領藥親友自行持領用切結書與處方箋逕向存
放藥物之合約機構領取...Molnupiravir目前無法採取釋
出處方箋方式提供...」辦理。
(二)Molnupiravir無法釋出處方箋。
(三)請開立處方之院所指派工作人員持「領用切結書及病人
名單」聯繫Molnupiravir存放合約機構領回,並由開立
院所自行調劑予民眾。
(四)接收領用切結書之藥物存放機構,於SMIS系統登載使用
回報時,請填寫外單位移出欄位。
五、另,本局前以112年5月2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234150900號
函知停止適用「有關醫院提供民眾持他院釋出Paxlovid處
方箋領取藥物,不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5條之限
制」,諒達。故持釋出Paxlovid處方箋之民眾,僅可至存
放藥局領取。請轉知醫療院所於釋出Paxlovid處方箋前,
請協助民眾聯繫存放藥局,確保領用過程順辦。本市合約
機構名單及聯絡方式,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雄貼心服務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專區(https://khd.kcg.gov.tw
/tw/news/show.php?num=8725)項下參閱。
六、為進一步提升Molnupiravir之可近性,請惠予協助鼓勵所
轄醫療院所存放Molnupiravir。
(一)若院所有意願存放Molnupiravir自行調劑,請院所逕洽
轄區衛生所辦理「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簽
約流程。
(二)若該院所已簽署上述合約書,但目前僅存放Paxlovid,
則不需重複簽約,可逕洽轄區衛生所申請領取
Molnupiravir;並統一由轄區衛生所回報本局承辦人員
即可。
七、前揭領用方案、領用切結書及病人名單,可至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
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
/7UrQaVdMWdvd2J_l1wyehA)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