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3月11日FDA藥字第
1130006524號函辦理。
二、為確認業者是否落實執行藥品回收作業,抑或有運銷紀錄
涉及不實之情形,請於進行訪查轄區機構之藥品回收情形
時,確認是否與旨揭公司提供之藥物回收成果報告書及藥
物運銷紀錄(含銷貨明細)所載資訊一致(如回收藥品之
批號、銷售數量、退回數量等)。
三、檢附案內相關資料1份供參,請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協
助督導轄內機構、業者之旨揭藥品回收作業,並於文到30
日內將稽查結果回報本局。
四、副本抄送各公會,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立即回收下架,
勿陳列販售旨揭批號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