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8日衛部中字第1111861991號函
辦理。
二、旨揭藥品係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需要,依藥事法第48條之2
規定,核准13家中藥廠於國內專案製造,核定之藥品類別
為中醫師處方藥,須由中醫師診斷開立處方後使用,可運
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輕症或中症者,並非預防保健使用,合
先敘明。
三、依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
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
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四、又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違反該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請轉知貴屬會員,
倘逕行販售該藥品予民眾,依藥事法規定查辦。
五、為維護國內病人用藥權益,及在有限資源下,發揮藥品最
大效益,請高雄市中醫師公會及大高雄中醫師公會輔導所
屬會員及基層中醫院所,適時向病人或其家屬,提供正確
用藥資訊,並請善用藥品資源,俾以提供確診個案治療用
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