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2月9日FDA藥字第
1110032402號函辦理。
二、回收藥品批號如下:303-1901、303-1902、303-1903、
303-1912、303-2001、303-2002、303-2003、303-2004、
303-2005、303-2006、303-2007、303-2008、303-2009、
303-2101、303-2102、303-2103、303-2104、303-2105、
303-2106、303-2107、303-2108、303-2109、303-2110、
303-2111、303-2201、303-2202、303-2203、303-2204、
303-2205。
三、為確認業者是否落實執行藥品回收作業,抑或有運銷紀錄
涉及不實之情形,請於進行訪查轄區機構之藥品回收情形
時,確認是否與旨揭公司提供之藥物回收成果報告書及藥
物運銷紀錄(含銷貨明細)所載資訊一致(如回收藥品之
批號、銷售數量、退回數量等)。
四、檢附案內相關資料1份供參,請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協
助督導轄內機構、業者之旨揭藥品回收作業,並於文到30
日內將稽查結果回報本局。
五、四、副本抄送各公會,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立即回收下
架,勿陳列販售旨揭批號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