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服務

藥師申辦執業異動

【執業、歇業、停業、變更】

 

一、依據藥師法規範 《藥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1.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3.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2. 藥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1.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3.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4.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應備文件  備妥文件後,先至公會開立『會員異動證明書』,再至主管機管衛生局/衛生所辦理異動。

 

 執業動態→
應備文件↓

【入會】 【執登】 【新設立+執登】 【歇業】 【關閉+歇業】 【換照】 【停業】 【退會】
入會 醫院
診所
藥局
公司
新設立
藥局
新設立
藥商(廠)
醫院
診所
藥局
公司
關閉
藥局
關閉
藥商(廠)
醫院
診所
藥局
公司
醫院
診所
藥局
公司
退會
藥師証書
(正本)
身份証
(正本或影本)
個人私章
藥師執業執照
(正本)
           
照片
(2吋或1吋)
2張 2張 2張 1張 1張          1張  1張      
證明文件

退會証明書(轉會者)

在職
証明
在職
証明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
房屋租賃契約
公司預查
申請表
離職
証明
離職
証明
藥局
執照
藥商(廠)
許可執照
學分
證明
學分
證明
停業
證明
停業
證明
 
畢業証書
(正本)
                         
考試院及格正書(正本)                          
中藥學分証書
(正本或影本)
                         
備註

非藥師本人申請以上業務者,請下載填寫『委託書』、攜帶『被委人身分證,以利作業。
藥師若辦理執業,請於執業日期當天提早3~7天至公會辦理執業登記業務,以免造成服務機構申報健保費用損失
※『育嬰留停超過一年以上之會員需要來公會辦理歇業,請攜帶育嬰留職停證明文件辦理。

 

 

三、申辦流程


服務機構類別 【醫事機構】醫院、診所 【藥事機構】公司、藥局

送件主管機關
承辦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辦理。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號 醫政科
電話:07-7134000#4911 黃先生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辦理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承辦人一覽表】

相關規費說明 會員證明書手續費100元
【執業】執照規費300元+郵資28元
【歇業】平信郵資8元
會員證明書手續費100元
【執業】執照規費300元

 

【公會幹事-會務承辦人】

公會幹事-會務     電話:07-55301550#15        受理申辦時間: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中午皆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