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31日衛授食字第1121402100號函辦理。二、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
說明:一、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規定:醫事人員執業前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違者將依法裁罰。二、邇來發現多起醫事人員到職多日始辦理執業登記,顯已違反上開之規定,爰請各機構加強督促新進、調職等醫事人員於到職前備妥相關資料至所屬衛生局(所)辦理執業登記,倘醫事人員無法於到職日前辦理執業登記,其機構需於在職證明上備註執行業務起始日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憑辦。三、請本府教育局、勞工局、社會局、運動發展局、消防局及各類醫事人員所屬公會轉知其權管機關(構...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3月15日健保審字第1120051826號函辦理。二、相關資料可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下載擷取(網址:https://www.nhi.gov.tw/健保藥品與特材/健保特殊材料/特材相關法規與規範/許可證效期處理/醫療器材許可證逾期取消健保給付相關函文及品項/112年/醫療器材許可證註銷自112年5月1日取消健保給付之相關函文及特材品項表)。...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3月14日FDA管字第1121800086號函辦理。二、111年度地方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查獲違規者226家,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一)簿冊登載不詳實。(二)未依規定定期申報收支結存情形、申報不實。(三)未依藥品調劑規範作業。(四)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五)管制藥品減損未依規定辦理。(六)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七)管制藥品簿冊、單據、處方箋未保存五年。(八)同列第8名:1、使用過期...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本作業準則111.07.20修正之全文52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20030004A號函辦理。二、為掌握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及Molnupiravir)流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於藥物庫存異動時,應於24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智慧防疫物資管理系統(下稱SMIS)」回報藥物使用情形,合先敘明。三、有關SMIS登錄耗用量及健保IC卡上傳資料,經疾管署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比對分析去(111)年...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8日衛授食字第1111800632號函辦理。二、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自行下載。三、本公告周知期間為6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1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09號函辦理。二、有關口服抗病毒藥物SMIS登錄入出庫管理操作說明,與登載「耗用」及「外單位移出」等庫存異動方式,本局業於111年8月12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138325700號、111年10月6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140165500號函諒達。三、為提升口服抗病毒藥物收支結存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請貴所加強督導所轄合約機構依據「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等流程,確實辦理下...
說明:一、依食品菓物管理署「112年度委託科技計畫-審查類;案號:112-TFDAJFDA-202」,分項計畫名稱「提升我國基層醫菓管制菓品可近性之研究(案號:MOHW112-FDA-D-114-000621)」規定辦理。二、本會建立「管制輾品相關問題諮詢窗口」,以協助解決各縣市基層醫菓醫事人員對於管制菓品之疑惑,若有相關疑問,請透過以下聯絡窗口聯繫。:::、諮詢窗口資訊:(一)台灣年經菓師協會02-23567012;typg.control@gmai1.com(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輾物管理...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8日衛部中字第1111861991號函辦理。二、旨揭藥品係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需要,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核准13家中藥廠於國內專案製造,核定之藥品類別為中醫師處方藥,須由中醫師診斷開立處方後使用,可運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輕症或中症者,並非預防保健使用,合先敘明。三、依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