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7月11日疾管防字第
1120039332號函辦理。
二、為賡續與本市藥局辦理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簽約事
宜,本局前以112年5月23日高市衛藥字第11234818500號函
(諒達),函請貴公會惠予協助所屬會員簽約,先與敘
明。
三、旨揭合約修訂係因藥事機構不涉及病人治療相關業務,原
條款中「二、(七)用藥後,如個案服藥後產生藥物不良反
應,乙方應予妥適處置或治療,並進行藥物不良反應通
報。」不適用於藥事機構,爰修改此合約條款。
四、倘貴公會所屬會員業為合約機構,則無須重新簽約,僅需
轉知所屬合約機構知悉;若貴公會後續有會員申請簽約,
則請使用「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_11207修訂
版」進行簽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