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5月18日疾管感字第
1120500169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經審查藥物Molnupiravir之更新安定性試驗資
料,業於本年2月6日衛授食字第1110029692號函核准旨揭
藥物之保存期限變更為30個月,惟僅適用於未開封且符合
衛生福利部核准緊急使用授權說明書之儲存條件(30℃之
下)之藥物。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參照國際作法,
公開效期展延訊息於該署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藥品
>COVID-19專區>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之COVID-19藥品相關
資訊(https://gov.tw/err)項下,俾利醫療人員及病人知
悉、查閱。
四、由於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為高價藥物,亦為重要防疫
物資,請貴所督導所轄藥物合約機構依「COVID-19口服抗
病毒藥物合約書」規定,指派專人妥善保管藥物,依規定
之儲存環境保存,並於交付藥物時確認處方內容及提供相
關衛教宣導等。倘於交付旨揭藥物時,經藥物合約機構評
估符合前開保存期限展期條件,請醫療人員務必向病人妥
為說明原外盒標示之保存期限及展延後保存期限等藥物展
延資訊,並應將食藥署藥物效期展延公布資訊以紙本揭示
於醫事機構明顯處、於櫃檯備置公布藥物展期紙本供病人
查閱、或於所屬網站公開揭示等方式明確公告,以避免民
眾誤解。
五、副本抄送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
師公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旨揭藥物展期相關訊息,並依
先進先出原則,提供民眾藥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