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5月18日疾管感字第
1120500178號函辦理。
二、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為珍貴之公衛用藥,依「公費
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規定,每位病
人於同一病程之感染原則限接受1次抗病毒藥物治療。復依
「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列述,
部分病人於完成Paxlovid或Molnupiravir治療且症狀緩解
後兩周內再度惡化,或快篩檢驗陰轉後再次呈陽性,可能
為治療後復發(rebound),治療後復發現象可能為自然病程
之一部分,目前科學證據顯示,對此類輕症復發患者無需
給予第二次抗病毒藥物治療,合先敘明。
三、疾病管制署依據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下稱SMIS)資
料、健保IC卡上傳及法定傳染病通報資料,針對醫事機構
疑似重複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之案例進行勾稽,並不定期
函請各縣市衛生局調查瞭解重複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的原
因,請各醫事機構配合辦理,相關調查說明如下:
(一)依上開資料統計,於本年3月5日至5月11日(SMIS登載日)
疑似同一病人於同一病程重複用藥者,本市共計26案,
分布於34家醫事機構、19個行政區(詳如附件1)。各行
政區疑似重複調劑機構及病人清冊,因涉及個人機敏資
料保護,個案資料將由本局另行提供前述34家醫事機構
之上層單位(院所為轄區衛生所、藥局為所屬公會),
惠請協助配合調查。
(二)請依前述清冊調查疑似重複用藥之醫事機構,比對SMIS
系統紀錄之用藥病人資訊正確性。倘為同一病人同一病
程重複用藥,請機構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如詢問個案用
藥史之對話紀錄、處方箋或病歷等),釐清是否落實口
頭詢問病人用藥史、查詢健保雲端藥歷或於病歷記載。
(三)倘確認同一病人同一病程重複調劑藥物時,請依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如附件2、
3)辦理,另如涉有違反醫療相關法令規定者,將由相關
單位依相關法令處理。
(四)若貴所為非本次調查對象之其餘行政區,則請轉知本文
其他宣導事項即可。
四、鑑於口服抗病毒藥物為高價藥品,亦為重要防疫物資,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
統」設置藥品查詢功能,提供醫事人員透過系統查詢病人
用藥紀錄、交互作用比對結果,請各所轉知及督導所轄醫
事機構落實查詢,並加強詢問病人用藥史,以保障病人安
全,避免重複用藥。
五、副本抄送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
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