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
31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103號辦理。
二、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為珍貴之公衛用藥,依「公費
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每位病人於
同一病程之感染原則限接受1次抗病毒藥物治療,合先敘
明。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智慧防疫物
資管理資訊系統(下稱SMIS)、健保IC卡上傳及法定傳染病
通報資料,針對醫事機構疑似重複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之
案例進行勾稽,並不定期函請各縣市衛生局調查瞭解重複
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的原因,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相
關調查方式如下:
(一)依名冊調查疑似重複調劑個案之就醫機構,比對於SMIS
系統備註欄中紀錄之用藥病人身分證字號及調劑日期等
資訊,或請機構檢具相關就醫紀錄、處方箋等佐證資
料,以釐清是否為重複調劑個案。
(二)倘確認同一病人同一病程重複調劑藥物時,請依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如附件1、
2)辦理,本局前以111年8月8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1137415100號、111年8月23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1138670500號函、112年2月10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1230885300號,諒達。另如涉有違反醫療相關法令規定
者,將由相關單位依相關法令處理。
四、鑑於口服抗病毒藥物為高價藥品,亦為重要防疫物資,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
統」設置藥品查詢功能,提供醫事人員透過系統查詢病人
用藥紀錄、交互作用比對結果,請貴所轉知及督導所轄醫
事機構落實查詢,並加強詢問病人用藥史,以保障病人安
全,避免重複用藥。
五、副本抄送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
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