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
23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3號函辦理。
二、由於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及Molnupiravir)為重要防
疫物資,為掌握藥物使用流向,本局於本(112)年2月22日
高市衛疾管字11231682600號函(諒達),轉知調整自主清查
時程及作業方式等事宜,請開立或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之
醫事機構自本年2月6日起至3月31日止,進行去(111)年6月
1日至12月31日期間之健保IC卡與SMIS自主清查作業,合先
敘明。
三、為利醫事機構辦理自主清查作業,並掌握健保IC卡及SMIS
自主清查成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疾病管制
署(下稱疾管署)比對分析上傳資料,更新上開醫事機構按
月開立或調劑藥物統計(詳如附件,資料擷取時間係112年
3月15日,倘與現況存在落差,請以各單位自行下載更新之
最新資料為準),請轉知所轄醫事機構參閱。健保IC卡上
傳結果請至健保署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之「健保卡
COVID19 檢驗結果/口服抗病毒藥品-上傳資料查詢」下
載;SMIS耗用資料請至新版子系統「新興傳染病用藥子系
統/查詢統計/全國性資料報表/全國進貨及領用」項下查詢
(111年12月21前若由轄區衛生所代為登載者,可逕洽轄區
衛生所窗口)。
四、由於口服抗病毒藥物為珍貴的防疫物資,為確實掌握藥物
流向,依據前開更新統計資料顯示,本市健保IC卡及SMIS
調劑人次之落差,已由原本之37.3%,降低至4.7%
(Paxlovid由39.4%降至5.4%;Molnupiravir由15.4%降至
0.8%),顯見各醫事機構積極配合執行及清查作業成效。
五、請持續督導所轄機構配合辦理自主清查,倘自主清查後仍
有資料落差情形,請輔導機構依本年2月22日高市衛疾管字
11231682600號函(諒達),於「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
用情形與藥品流向自主清查表」之「差異情形說明與作
為」欄位具體說明原因,指揮中心將以從寬認定為原則,
辦理後續事宜。
六、請再次提醒所轄機構自主清查結果之回復期限:
(一)請各診所於本年3月31日前回復清查結果,並請各區衛生
所於本年4月5日前,彙整所轄機構清查結果,將檔案以
電子郵件寄送本局疾病管制處,黃小姐(fung1215@kcg.
gov.tw)。
(二)請地區級以上醫院於本年3月31日前,將清查結果檔案以
電子郵件寄送本局醫政事務科,楊先生(cd091105@kcg.
gov.tw)。
(三)請各藥局於本年3月31日前回復清查結果,並請所屬藥師
公會於本年4月5日前,彙整所轄機構清查結果,將檔案
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藥政科,楊小姐(ytyin@kcg.gov.
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