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
17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37號函辦理。
二、因應國內疫情趨向常態化及穩定可控,指揮中心衡酌實務
作業需求,配合現行防疫鬆綁新制,調整旨揭領用方案
(如附件1),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條件增列「檢驗條件」:
1、用藥對象應符合下列任一個檢驗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
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
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
行抗原快篩)。
(4)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通過之家用新型
冠狀病毒抗原或核酸檢驗試劑檢測陽性。
2、應於病人病歷中記載COVID-19檢驗陽性結果及適應症
(重症風險因子),或將「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
用評估表」(如附件2)納入病歷保存備查。
(二)簡化藥物申領流程:
1、藥物合約機構於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庫存異動
之登載時限,由24小時放寬至每周。
2、調整醫事機構之健保IC卡為自主上傳。醫事機構於開
立或調劑藥物,得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_健保卡資料登錄及
上傳作業」,自主上傳健保IC卡藥物資料。
3、配合「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
準」停止適用,取消「就醫日期自111年7月1日起,逾
72小時或未上傳健保IC卡不給付當次診察費用或藥事
服務費」之核扣費用規定。
(三)常態化藥物管理機制:
1、增列「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查核表」(如附件
3)。
2、供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規劃建立常態化查核機制,定期
或不定期以實地/書面/自主查核方式確認轄區醫事機
構之藥物使用與保管狀況。
(四)取消「居家照護」及「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
估」等內容。院所於交付藥物時,應提醒病人注意服藥
期間的健康狀況,若出現症狀加劇或嚴重不良反應,請
儘速就醫,加強不良反應監視及通報。併同修訂旨揭領
用方案相關附件。
三、旨揭領用方案及相關文件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
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
>COVID-19治療用藥領用方案>口服用藥項下(https://gov.
tw/aRG)下載。
四、請轉知所轄醫療院所配合執行,為降低COVID-19感染後引
發併發症之風險,診治病人為65歲以上長者、孕產婦、具
慢性病或免疫不全/免疫低下病史者等具「COVID-19重症高
風險因子」之檢驗陽性民眾,請儘速評估及開立口服抗病
毒藥物,以共同守護病人健康。
五、副本抄送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
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