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2月
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86號函辦理。
二、因應COVID-19全球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為妥善運用有限醫
療資源,衛生福利部經審查藥品Paxlovid之更新安定性試
驗資料,業於本年9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10722840號函核准
旨揭藥品之保存期限由12個月變更為18個月,惟僅適用於
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准中文說明書儲存條件且未開封之藥
品。
三、惟旨揭對照表中,本市現有庫存部分因未符合上開適用條
件,爰應以每人份外包裝之展期貼紙,作為識別依據。
四、衛生福利部並參照國際作法,公開效期展延訊息於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COVID-19專區>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
之COVID-19藥品相關資訊(https://gov.tw/err)項下,俾
利醫療人員及病人知悉、查閱。
五、請貴所轉知所轄合約機構知悉,並請已受撥展期Paxlovid
庫存之合約機構於營業場所公告本文及本文附件,俾利共
同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六、副本抄送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
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