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管制藥品資源回收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3月15日FDA管字第1101800127號函辦理。
二、為防範機構回收之管制藥品流為非法使用,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身)於92年9月19日以管稽字第0920510596號函及105年8月26日FDA管字第1051800629號函轉知下列原則,請貴公會再次轉知
並協助所轄機構遵循辦理。
(一)民眾退回之藥品如有管制藥品,應將退回管制藥品之日期、品名、數量詳實登載於「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退回者及點收者並於簿冊上簽名。
(二)回收之管制藥品應集中保管,並加以特別之標示,且與調劑用之管制藥品分開存放。
(三)回收之管制藥品應報請轄區衛生局(所)會同銷燬,並記錄於「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
(四)醫療院所已處方調劑因故未使用,或病人未領回之管制藥品,應由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或入帳管理。
(五)機構如於營業場所被查獲有來源不明之管制藥品,則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藥事法」相關規定處分。
三、副本抄送本市各衛生所,請輔導協助所轄機構遵循辦理。
四、檢附原函及「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之參考格式一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