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照字第1131560155號函
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第4點
第1項規定:「在原住民族地區開業,且開業時之部落或村
(里)無其他同類型機構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有意至原住民族地區設置醫療機
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請詳閱本要點及補助應注
意事項規定,並於開業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檢具申請書
(含開業執照、發票)、切結書各1式4份(正本1份,影
本3份)等申請資料送本局各權責科室辦理初審。
四、檢送「衛生福利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
點」、申請書、切結書及注意事項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