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10月6日FDA管字第
1121800580號函暨行政院112年9月12日院臺衛字第
1121033451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公告中第七項修正:「刪除第四級管制藥品第10項
『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及同級第52項『苯巴比
妥(Phenobarbital)』備註欄有關該成分複方製劑之不適用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規定等文字內容」自112年12月
1日生效,爰持有含Chlordiazepoxide或Phenobarbital成
分複方製劑之藥品許可證者需申辦藥品許可證加註第四級
管制藥品及標籤(外盒)變更,並於核准變更之日起6個月
內收回市售品(回收對象為藥局及藥商),連同庫存品送
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三、自公告之生效日起,尚有留存本次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
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
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
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
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
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以免違規受罰。
四、檢附行政院112年9月12日院臺衛字第1121033451號公告影
本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