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9月21日FDA管字第
1129054777號函暨行政院112年9月12日院臺衛字第
1121033451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說明如下:
(一)增列2-[1-(4-氟丁基)-1H-吲哚-3-甲醯胺基]-3,3-
二甲基丁酸甲酯(Methyl 2-(1-(4-fluorobutyl)-1H-
indole-3-carboxamido) -3,3-dimethylbutanoate、4FMDMB-
BUTICA) 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二)增列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
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為第四級管
制藥品原料藥。
(三)增列5-硝基-2-(溴乙醯胺基)二苯酮(5-Nitro-2-
(bromoacetamido) benz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
料藥。
(四)增列1-甲基苯基-1-丙酮 (1-Methylphenyl-1-
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
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為
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五)增列1-苯基-2-硝基丙烯(1-Phenyl-2-nitropropene、
P2NP、2-Nitro-1-phenylprope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
料藥。
(六)第二級管制藥品第178項「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
(Pentylone)」刪除,改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七)刪除第四級管制藥品第10項「氯二氮平
(Chlordiazepoxide)」及同級第52項「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備註欄有關該成分複方製劑之不適用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規定等文字內容。
三、持有含Chlordiazepoxide或Phenobarbital成分複方製劑之
藥品許可證者需申辦藥品許可證加註第四級管制藥品及標
籤(外盒)變更,並於核准變更之日起6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回收對象為藥局及藥商),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四、自公告之生效日起,尚有留存上述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
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
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
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
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
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以免違規受罰。
五、檢附行政院112年9月12日院臺衛字第1121033451號公告影
本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