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7日衛部中字第1121860946號函辦
理。
二、按藥事法第75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復查本部104年修正之
「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有關中藥材之標
籤或包裝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方式,參
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8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以下列
方式之一刊載:理原則」,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
應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三、有關中藥材之標籤或包裝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
期限之方式,參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81條第1項第13
款規定,以下列方式之一刊載:
(一)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
(二)批號及保存期限。
(三)批號、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