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
揮中心)112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125號函辦理。
二、鑑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
低點,指揮中心宣布自本年5月1日起COVID-19調整為第四
類法定傳染病。為使疫情防治常態化,回歸藥物常規管理
模式,同步調整旨揭領用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藥物領用管理:停止適用醫院得調劑釋出處方及醫師得
親自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規定,回歸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辦法及藥事法等法規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1、停止適用去(111)年5月11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15號
函,有關醫院提供民眾持他院釋出Paxlovid處方箋領
取藥物,不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5條「保險對
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
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之限制。
2、停止適用去年6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8號函,有
關醫療機構(含診所及衛生所)如無藥事人員,得由醫
師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親自調劑交付該院所開立之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三、配合前揭措施調整,併同調整相關文件(領用方案、使用
評估表、用藥須知、領用切結書等),請至衛生福利部疾
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
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
/7UrQaVdMWdvd2J_l1wyehA)項下下載。
四、副本抄送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藥
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